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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长生、陈奇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01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奇峰,男,1978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金村,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2012年4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山田保,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金平,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赣州市于都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李长,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根根,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海军,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2016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同��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宗新、张志凯,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人朱纪燕,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赣州市上犹县,2016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明枝,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怀集县,2016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秀花,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2015年9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雪招,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佛冈县,2014年4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水金,男,1963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会市,2014年4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赖顺,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飞虎,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瑞金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志康,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沈鑫(曾用名沈兴),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融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星雨,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晓红,女,1973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乐清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钟立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十被告人及辩护人李宗新、钟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伙同“水长”、“小平”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纠合在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二路63号3座4楼南开电器厂等地设立赌场,吸引群众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谋利。赌场工作人员和赌场场地提供者收取相对固定费用,赌场“抽水”盈利由江西籍股东和广东籍股东各占一半,属于江西籍股东的“抽水”盈利由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水长”、“小平”等人瓜分,属于广东籍股东的“抽水”盈利由梁明枝、彭水金、黄雪招、梁秀花等人瓜分。高星雨、蔡晓红提供其经营的南开电器厂作赌场的场地,每次收取场地费用约500元,陈奇峰主要负责联系接待参赌人员,陈飞虎主要负责看风,背着一个装有报警器的背包,随时准备发警报叫人逃跑,李海军主要负责购买矿泉水和香烟等提供给参赌人员,赖顺主要负责发牌、“抽水”,黄雪招主要负责保管“抽水”钱,沈鑫等人主要负责“放数”给参赌人员,沈鑫使用其开办的POS机“放数”每1000元,就可以从“抽水”钱中得到50元,梁志康主要负责看管“抽水”钱,并从“抽水”钱中拿钱支付给沈鑫等���放数”的人,李长生、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彭水金主要负责参与赌博,维持赌局顺利进行。同年10月25日凌晨1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和冯某等参赌人员,起获无人认领赌资35000元、扑克牌1副、数簿1本、报警器1套、塑胶凳8张、台布1张、黑色背包1个;扣押高星雨150元;扣押李长生550元;扣押梁明枝160元;扣押赖顺410元;扣押梁志康100元;扣押李海军700元;扣押朱纪燕7230元;扣押黄雪招1620元;扣押陈山田保2650元;扣押彭水金1000元;扣押梁秀花2270元;扣押刘金平9950元;扣押周根根7020元;扣押陈金村1200元;扣押周李长70元;扣押沈鑫7700元、POS机1台。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叶某1、陈某1、谢某、刘某、黄某1、陈某2、冯某、叶某2、肖某、黄某2、彭某、覃某、吴某、尹某、张某、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赖某、黄某3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微信截图,银行账户流水、POS机用户信息及明细,租赁合同及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健康检查笔录,十九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十九名被告人的��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村、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海军的辩护人以李海军是初犯,从犯,犯罪时间短,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晓红的辩护人以蔡晓红是从犯,认罪态度好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生、陈奇峰、陈���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民警从被告人李长生身上起获赌资550元,梁秀花身上起获赌资2270元,彭水金身上起获赌资1000元,被告人梁志康身上起获赌资100元;2.被告人高星雨与蔡晓红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女儿,其中两个女儿尚未成年,均在上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生、陈奇峰、陈金村、陈山田保、刘金平、周李长、周根根、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犯罪集团。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陈金村、梁秀花、黄雪招、彭水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李长生、陈奇峰、刘金平、周李长、李海军、朱纪燕、梁明枝、梁秀花、黄雪招、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陈金村、陈山田保、周根根、彭水金当庭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李海军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当,不属从犯,对李海军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赖顺、陈飞虎、梁志康、沈鑫、高星雨、蔡晓红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比其他被告人稍小,量刑时予以区分。考虑到高星雨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尚有两个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顾等情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长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奇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金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陈金村的120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山田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陈山田保的265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金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刘金平的995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周李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周李长的7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周根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周根根的702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李海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500元从行政处罚款中抵扣,700元从扣押李海军的款项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朱纪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500元从行政处罚款中抵扣,7230元从扣押朱纪燕的款项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梁明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500元从行政处罚款中抵扣,160元从扣押梁明枝的款项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梁秀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黄雪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黄雪招的162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彭水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赖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赖顺的41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陈飞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梁志康犯开设赌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沈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扣押沈鑫的770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高星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扣押高星雨的150元中先行抵缴,剩余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蔡晓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十、起获的赌资35000元及从被告人李长生、梁秀花、彭水金、梁志康身上起获的赌资3920元,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扑克牌1副、数簿1本、报警器1套、塑胶凳8张、台布1张、黑色背包1个、POS机1台,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绮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