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蝶弄月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蝶弄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87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796C。主要负责人:陈江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衍芝,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葳,该局小榄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蝶弄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环村南路二街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0876019。法定代表人:贺冬梅。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工商局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蝶弄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蝶弄月服饰公司)于2015年10月起,在互联网(网址:××/)上对销售的男士平角内裤作“天然竹纤维透气除湿抗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蝶弄月服饰公司罚款10000元。市工商局于2016年10月9日向蝶弄月服饰公司送达了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蝶弄月服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于2016年11月24日缴纳了罚款4000元,但未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蝶弄月服饰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蝶弄月服饰公司缴纳罚款6000元。本院认为:市工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工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6]第3003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