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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国保与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保,陶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786号原告:高国保,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琴,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功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陶峰,男,198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高国保诉被告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高国保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高国保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