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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金强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强,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民。2017年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6日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10时18分,被告人金强驾驶×××号重型货车沿龙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乳品巷西侧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女,69岁)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生前座下肢受较大钝性物体外力碾压致左下肢广泛挫碎,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龙江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被告人金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