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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赵宇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娜,赵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娜。被执行人:赵宇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娜与被执行人赵宇明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里发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娜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未执行标的为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宇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每月还款4000元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