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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锋,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柞水县,居民。2001年5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6月被假释;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字(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中旬,梅文斌、刘小平、郝鹏(均已判刑)三人合谋在镇安县城周边以“押宝”方式开设赌场牟利。嗣后三人分别纠集刘杰、何爱良(均判刑)以及被告人谢锋参与赌场入伙并利润分成,安排郝小明(另案处理)接送参赌人员,安排马超负责赌场抽钱。刘杰又纠集杜平、柯星(均已判刑)负责寻找赌博地点、接送参赌人员,又让王力、何爱利(均另案处理)望风看场。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2日,梅文斌、刘小平、郝鹏、刘杰、何爱良、杜平、柯星以及被告人谢锋先后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王家坪社区四组伍祥耀、孙家砭村二组郭祥梅、北城社区八组姚良秀、安山村五组徐正秀等居民家中开设赌场,组织王巍、吴兴华、朱良瑛等赌博人员聚众赌博十余次,赌场抽成获利计17万余元。被告人谢锋及梅文斌、刘小平、郝鹏、刘杰、何爱良各获利2万元,杜平获得报酬6千元,柯星获得报酬3千元。2014年12月2日,公安机关接报查处了赌博窝点,抓获梅文斌、杜平、柯星,缴获筹码等作案工具。案发后被告人谢锋上缴了全部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同案被告人梅文斌、刘小平、郝鹏、刘杰、何爱良、杜平、柯星供述,有另案被告人何有平、王力、何爱利、郝小明供述,有证人齐涛、王巍、吴兴华、朱良瑛、马天煜、曹相文、周治斌、任欣、徐正秀、郭祥梅、姚良秀、伍祥勇证言,有公安机关接处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所得缴款书,有书证镇安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柞水县法院(2001)柞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锋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开设赌场,牟利达17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谢锋合伙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场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锋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且案发后能主动上缴全部非法所得,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满一年二个月之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