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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亚静与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静,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16号申请人:王亚静。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涛。被申请人:刘立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亚静与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刘立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亚静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刘立坡所有的津QA22**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所��的鲁P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CZ**号重型普通半挂。案外人徐世龙以其所有的位于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鹏鸣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坡所有的津QA22**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CZ**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三、查封案外人徐世龙所��的位于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鹏鸣花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四、冻结、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在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述冻结、查封物品或设定其他财产权利、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