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振龙与姬智龑、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龙,姬智龑,郭龙,王海舟,岳伟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549号之二原告张振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姬智龑,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郭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被告王海舟,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1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岳伟贤,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龙诉被告姬智龑、郭龙、王海舟、岳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龙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龙申请撤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0元由原告张振龙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