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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振龙与姬智龑、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龙,姬智龑,郭龙,王海舟,岳伟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2民初1549号之二原告张振龙,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姬智龑,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告郭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被告王海舟,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1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岳伟贤,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4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龙诉被告姬智龑、郭龙、王海舟、岳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龙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龙申请撤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60元由原告张振龙负担。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