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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程敏,何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金龙村警民路。法定代表人:沈玉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孟佳,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负责人:何林林。被执行人: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双牌石私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敏,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敏,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市。被执行人:何林林,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隆祥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程敏、何林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本案在审理中查封了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8号,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5号,何林林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1号中源阳光城3幢102室、溧水区永阳镇永湖路188号恒大湖光苑06幢1102室四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定有抵押权,且为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执行中经查,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西路8号、何林林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11号中源阳光城3幢102室、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凤翔路5号房地产,本院已致函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对拍卖款的分配。执行中,本院委托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何林林所有的苏A×××××、苏A×××××汽车两辆,受托法院一直未有回应;委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何林林所有的浙C×××××车辆一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至相关部门查询,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