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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红军与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军,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968号原告:姚红军,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传平。原告姚红军与被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姚红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姚红军负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