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红军与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军,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968号原告:姚红军,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传平。原告姚红军与被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姚红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姚红军负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