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黔西县某某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黔西县某某百货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053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黔西县某某百货店(现黔西县某某百货店)。经营者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黔西县某某百货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