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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澧与南昌笃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澧,南昌笃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447号原告:李澧,男,1988年2月6日出生,白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长敏,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630228。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平,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7110071。被告:南昌笃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金涛国际花园1-2#商住楼1#1单元601室(第6层)。法定代表人:陈亚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澧与被告南昌笃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00元。审判员  赵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