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纪学永与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丁必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学永,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丁必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449号原告:纪学永,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梅,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北侧、上海路东侧逸景家园29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吴立闯。被告:丁必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纪学永诉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丁必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学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丁必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学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丁必久共同偿还原告劳务款1363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为两被告的厚地和美工地打空调孔,共计15634元。经催要,已支付2000元,余款支付。丁必久系挂靠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故该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丁必久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丁必久欠原告纪学永空调打孔费13634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经原告催要未果而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诉争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丁必久应当在原告催要时及时偿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原告主张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必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学永款13634元及利息,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纪学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0元,由被告丁必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