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7号申请人: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30902359-3。住所地:宁波高新区冬青路**号第*幢。法定代表人:邱恩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持有的号码4020005129190523、票面金额28595.2元、出票人宁波乐福印刷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海曙红日纸张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碶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宁波高新区仁泰印刷厂负担。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