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定定与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定,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497号申请人:王定定,女,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威华。被申请人: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威华。被申请人:张威华,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军工路。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定定诉被申请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定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威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定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威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威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威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