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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43号之一原告:杨某,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永,丰县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女,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李某2,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1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杨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不补交,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1日进行了签收,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告杨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史 炜审 判 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宸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