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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勇申请执行格尔木泰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格尔木泰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格尔木泰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路与建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金龙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曹勇申请执行格尔木泰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人曹勇自愿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审判员  杨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