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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893号之一被执行人:樊玲,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现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樊玲罚金刑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玲存款11389.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