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893号之一被执行人:樊玲,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现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樊玲罚金刑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樊玲存款11389.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