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治强与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治强,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许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950号原告:平治强,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万东镇建设村黑塘子社。法定代表人:许敏。被告: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7号复城国际1-15-办公1。法定代表人:许敏。被告:许敏,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平治强诉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但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登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治强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