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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治强与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治强,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许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950号原告:平治强,男,汉族,1975年9月24日生。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万东镇建设村黑塘子社。法定代表人:许敏。被告: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7号复城国际1-15-办公1。法定代表人:许敏。被告:许敏,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平治强诉被告重庆华莱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莱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但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登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治强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