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5号原告张某1,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女,27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