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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315号原告张某1,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2,女,27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