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振宇、吕海军与王同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军,崔振宇,王同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915号原告:吕海军,女,1966年2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崔振宇,男,1988年9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同刚,男,1963年1月10日生,住德惠市。原告吕海军、崔振宇与被告王同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海军、崔振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海军、崔振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吕海军、崔振宇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吕海军、崔振宇56元,余款56元,由吕海军、崔振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