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春娥与张春海离婚后财产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娥,张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0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娥。被执行人张春海。申请执行人陈春娥与被执行人张春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63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春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一街5号大院11栋602号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255**号)的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春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一街5号大院11栋602号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255**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