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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春娥与张春海离婚后财产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娥,张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70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娥。被执行人张春海。申请执行人陈春娥与被执行人张春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635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春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春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一街5号大院11栋602号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255**号)的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春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一街5号大院11栋602号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255**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