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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婷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394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3幢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4252-1。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岳池县九龙镇花板乡龙泉罐村4组19号村民,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黄婷,女,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浏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人民陪审员  刘国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