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82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皖1282执147号之一 张某与蒋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蒋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履行了1890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蒋某某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张某13000元,苑某某(男,49岁,住陶庙中学家属院)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执行人任某应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张某11000元,该笔款履行后,张某同意法院对任某工资账户解除冻结。余款12000元应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现任某已于2017年7月20日偿还申请人张某1100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500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