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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玉田县宜道生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玉田县宜道生科技有限公司,杨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区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泉,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玉田县宜道生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虹桥镇东会村。法定代表人:杨占海。被执行人:杨占海,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执行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玉田县宜道生科技有限公司、杨占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玉田县宜道生科技有限公司、杨占海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人民币611400元、逾期利息225625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489元,支付本案执行费10915元,以及上述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本院经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其他不动产信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