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文涛与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涛,黄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305号原告:李文涛,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被告:黄维,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李文涛与被告黄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李文涛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涛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文涛负担。审判员 谢 超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