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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根锁与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锁,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708号原告:张根锁,男,汉族,1960年11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身份证号:。被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张家巷一条10号。法定代表人:郎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锁与被告山西陆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根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根锁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根锁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