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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042号原告:陈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广东文品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9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杜 攀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孜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