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宗立祥、桓台县周家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立祥,桓台县周家供销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立祥,男,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周家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桓台县周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成志辉,主任。上诉人宗立祥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周家供销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宗立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忠熙审 判 员 王 鹏审 判 员 孟庆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周树学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