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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石金、胡小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胡小帅,胡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石金,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胡小帅,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执行人胡林涛,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湛博颖申请执行钟丽娟借款合同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37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卫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