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行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尤力侠、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力侠,萧县公安局,萧县人民政府,杨羽龙,李侠,杨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3行终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尤力侠,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杨福君,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尤力侠之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萧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00319613-3。法定代表人:陈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鲁跃,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明,萧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341322752962659M。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委托代理人:吴琼,萧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杨羽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一审第三人:李侠,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一审第三人:杨端银,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尤力侠因其诉被上诉人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皖1322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11月1日,萧县公安局作出萧公(杜楼)行罚决字(2016)552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尤力侠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尤力侠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月5日,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萧复决字(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萧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3日6时许,尤力侠到本村村民杨羽龙家中,与杨羽龙发生争执,后尤力侠对杨羽龙实施了殴打。萧县公安局在案发当日6时13分接到报案,并在当日进行了受案登记。之后对尤力侠进行了传唤、询问,于9月27日对尤力侠进行了处罚告知,于9月28日作出萧公(杜楼)行罚决字(2016)55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尤力侠拘留五日的处罚。尤力侠对该处罚不服,向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萧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5日作出萧复决字(2016)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萧县公安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另查明,因尤力侠于2016年4月28日辱骂他人,萧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5日对其作出萧公(龙城城西)行罚决字(2016)234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一审法院认为:萧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尤力侠殴打杨羽龙的事实,其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六个月内曾经受过治安处罚的,应从重处罚。因此,被告萧县公安局对原告尤力侠作出的萧公(杜楼)行罚决字(2016)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尤力侠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萧县人民政府的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尤力侠的诉求与辩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尤力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尤力侠承担。尤力侠不服,提起上诉。尤力侠上诉称:萧县公安局认定事实错误。侦查程序存在疏忽,尤力侠没有殴打杨羽龙,视频资料也没有反映,尤力侠本人也没有供述。证人均系杨羽龙的近亲属。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萧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及萧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一、二审诉讼费由萧县公安局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十条(四)项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萧县公安局提交的尤力侠的陈述及杨羽龙、杨端银、李侠的陈述,结合视频资料,能够证实2016年8月3日6时许,尤力侠到杨羽龙家中与杨羽龙发生争执,后尤力侠殴打杨羽龙的事实。因尤力侠曾于2016年4月28日因辱骂他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萧县公安局对尤力侠从重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萧县人民政府的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尤力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尤力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尤力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戴宝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武晓程书 记 员 彭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