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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11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大福。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剑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收费公路管理所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飞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