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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88孙桂祥与赵世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祥,赵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孙桂祥,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赵世忠,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请执行人孙桂祥与被执行人赵世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7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赵世忠共计给付原告孙桂祥37000元,此款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孙桂祥7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桂祥10000元,于2017年12月29日前给付原告孙桂祥10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孙桂祥10000元;二、如被告赵世忠未能按上述第一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原告孙桂祥有权按照总额42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需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桂祥负担375元,被告赵世忠负担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桂祥与被执行人赵世忠���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世忠合计赔偿申请执行人孙桂祥37000元,于2017年7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桂祥7000元,于2017年12月底,2018年6月底,2018年12月底,2019年6月底,2019年12月底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桂祥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孙桂祥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8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