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嘉禾县龙潭镇王阳甫村民委员会与嘉禾县龙潭镇梓木村委会江山岭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嘉禾县龙潭镇山口村委会下小里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一案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0民监12号嘉禾县龙潭镇王阳甫村民委员会:你村委会因与嘉禾县龙潭镇梓木村委会江山岭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嘉禾县龙潭镇山口村委会下小里村民小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2)郴中法民林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村委会提出申诉的请求及理由是,请求:一、撤销(92)嘉法林民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和第二项中“南面和东北面(旱土、杉木林茶山)归江山岭所有(见山岭权属图)”的内容及(1992)郴中法民林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进行再审,公正判决;二、依法支持嘉禾县龙潭乡人民政府1991年2月26日《关于梓木江山岭自然村与王阳甫自然村对马头龟岭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不当之处有三个:一是未查清诉争山岭四至,凭主观臆断进行判决;二是判决并未最终明确三个村山岭权属的四至,导致部分山岭权属不明,容易使人产生岐义并发生纠纷;三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当。二审判决也有三个不当之处:一是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无视一审查明的事实,主观臆断认定江山岭提供的山岭权证有效;三是未弄清诉争之地的地名及四至。江山岭村民小组辩称,申诉人的申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判决已经生效25年了,该争议山林一直属于被申诉人管理,请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下小里村民小组辩称,所争之山是下小里村民小组所有,请法院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1993年6月27日作出(1992)郴中法民林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并送达判决书,至你村委会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时间已长达23年。1991年4月9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2012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由于该争议山林一直属于江山岭村民小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权利被侵害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申诉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综上,本院认为,对(1992)郴中法民林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不再进行再审。你村委会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村委会的申诉。望你村委会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