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管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美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248号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下保路8号佳园小区西苑会所1楼。法定代表人:董小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啸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攀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管美芳,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管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12.5元,由原告台州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建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 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