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杰,伊希和,李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异26号异议人(申请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刘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21号。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3号。被执行人:刘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伊希和,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沂源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被申请人:李传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国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刘杰、伊希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淄博市沂源县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淑海审判员 杨朝程审判员 王联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