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占芳、孙青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芳,孙青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占芳,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青水,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作出(2017)冀0984执10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青水名下的机动车一部。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孙青水所有的长安牌机动车(牌照号:冀J×××××)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