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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谭红军、杨本俊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军,杨本俊,恩施州欣路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咸丰县长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咸丰县长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642号申请人谭红军,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杨本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被执行人恩施州欣路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新田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331772910P。法定代表人:杨娇。被执行人咸丰县长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坪坝营镇花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99564489U。法定代表人:杨本俊,经理。被执行人咸丰县长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楚蜀苑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90585830G。法定代表人:杨本俊,经理。申请人谭红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本俊、恩施州欣路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咸丰县长大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咸丰县长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2826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谭红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我们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谭红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6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白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