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鑫标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248号移送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郭鑫标,男,汉族,户籍住址韶关市翁源县,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被告郭鑫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xxxx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二0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工商、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5执2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