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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某、蒋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蒋某,周某,杨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轩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21日被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1日被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7日被罚款五百元。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8日被罚款四百五十元。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常州市联创出租车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蒋某、周某、杨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蒋某、周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殷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某纠集蒋某、周某、杨某等人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盛世佳人”歌厅内8110包厢门口,持木棍等进行斗殴,致被害人殷某、陈某两人头部等处流血受伤。经鉴定,殷某、陈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人员从现场扣押砍刀1把。另查明,被告人蒋某、周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事实。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指控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殷某、陈某的各项损失,2017年1月15日,被害人殷某、陈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高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蒋某、周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殷某、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蒋某、赵某、刘某、杨某、胡某、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监控视频、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蒋某、周某、杨某以斗殴为目的,持械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周某、杨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蒋某、周某、杨某等人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蒋某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高某、蒋某、周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上述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从现场扣押的砍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晓星人民陪审员  陆和平人民陪审员  凌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亦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