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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琳琳、崔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琳琳,崔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许琳琳,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建春,男,1984年4月4日出生。许琳琳与崔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建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琳琳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许琳琳偿还申请执行人许琳琳借款105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建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崔建春的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其他在册登记的财产。2017年7月19日,本院征询了申请执行人许琳琳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许琳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陈瑞秋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祥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