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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敬军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钦铭,雷义国,杨良全,何贤荣,李贤斌,陈昌贵,谭发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执异26号案外人:张敬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向钦铭,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执行人:雷义国,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执行人:杨良全,男,汉族,194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执行人:何贤荣,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执行人:李贤斌,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执行人:陈昌贵,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执行人:谭发中,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办理向钦铭申请执行雷义国、杨良全、何洪荣、李贤斌、陈昌贵、谭发中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渝02执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良全名下位于开县汉丰百成街219号(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1字第02082号,套内面积107.89平米)的成套住宅。案外人张敬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审查中,案外人张敬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敬军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案外人张敬军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张敬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伟光审 判 员  张绪敏代理审判员  刘俊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荣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