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姚月恩与李军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月恩,李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姚月恩。被执行人:李军荣。本院依据于(2017)新0105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李军荣银行存款1037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55.56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