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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广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市广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内06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泽民,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屈三其,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广宁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签字确认。依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边志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璠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