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翟福益与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翟福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李敬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晓明,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福益,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柱,该鉴定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左群,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职员。上诉人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翟福益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通过二审期间上诉人新提交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证实一审诉讼期间在鉴定机构的人选确定程序上、鉴定人资质等存在问题,本案宜重新作出鉴定或补充鉴定,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三环美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冬审判员 周志强审判员 鲁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