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修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888号原告王某,男,2008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理人:闫某,女,1985年9月30日,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系王某之母)被告谷修志,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谷修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