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旭与朱萌、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21号原告:蔡旭,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萌,女,200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系朱萌父亲),住址同上。被告:朱某,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旭与被告朱萌、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蔡旭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旭负担。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廷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