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雅兰、兰辉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兰,兰辉煌,李蜜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雅兰,女,199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兰辉煌,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蜜桃,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雅兰与兰辉煌、李蜜桃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兰辉煌、李蜜桃尚欠申请执行人李雅兰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轿车(闽D×××××)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查无存款,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6)闽0524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