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建玲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凡,刘胜,刘坤伦,王素侠,孙建玲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刑初49号自诉人刘超凡,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自诉人刘胜男,男,汉族,1992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自诉人刘坤伦,男,汉族,1947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自诉人王素侠,女,汉族,1948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自诉人刘胜男、刘坤伦、王素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凡,系三自诉人近亲属。被告人孙建玲,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涡阳县。辩护人高传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自诉人刘超凡、刘胜男、刘坤伦、王素侠诉被告人孙建玲犯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四自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孙建玲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超凡、刘胜男、刘坤伦、王素侠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建玲的控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超凡、刘胜男、刘坤伦、王素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影审 判 员 孙良义人民陪审员 张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灵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