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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蔡卓文、蔡联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卓文,蔡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卓文,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蔡联伟,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蔡卓文与被执行人蔡联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12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581.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查找,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这种情况,经与其亲属协商,暂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冻结到被执行人足额的存款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512执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宏审 判 员  刘春成人民陪审员  钟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礼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